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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收集被共享被利用 谁动了我的“网络痕迹”?

放大字体  缩小字体 品创智慧建站公司     发布日期:2020-06-22  浏览次数:45
核心提示:近日,爱奇艺在“超前点播案”败诉后,又被指“侵犯隐私”:在案件庭审中提交了原告用户吴先生的观影记录,被当事人公开质疑。  观影记录、打车轨迹、搜索记录、购物清单……人们在网络空间的活动越来越频繁,每一次屏幕停留、指尖操作,都会被存储为数据形态的“痕迹”。浩如烟海的“网络痕迹”关系用户个人隐私,究竟该如何保护?  谁在利用我的“网络记录”?  “他们在庭审中把我的观影记录拿出来了,近百页,感觉隐私被侵犯。”原告吴先生日前在其个人微博平台发文质疑。  对此,爱奇艺官方微博回应称,在“超前点播”一案中提交的所有

  近日,爱奇艺在“超前点播案”败诉后,又被指“侵犯隐私”:在案件庭审中提交了原告用户吴先生的观影记录,被当事人公开质疑。

  观影记录、打车轨迹、搜索记录、购物清单……人们在网络空间的活动越来越频繁,每一次屏幕停留、指尖操作,都会被存储为数据形态的“痕迹”。浩如烟海的“网络痕迹”关系用户个人隐私,究竟该如何保护?

  谁在利用我的“网络记录”?

  “他们在庭审中把我的观影记录拿出来了,近百页,感觉隐私被侵犯。”原告吴先生日前在其个人微博平台发文质疑。

  对此,爱奇艺官方微博回应称,在“超前点播”一案中提交的所有信息,都是根据相关法规和诉讼需要,并且申请了不公开质证,以确保信息不会流向第三方。

  记者联系到本案当事人吴先生。他认为,平台在收集、查看、使用个人信息上应当严格依据法律,“如果没有公安机关、法院的调查令,也没有我的同意,这就是侵权。”

 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高艳东表示,个人观影记录是公民个人信息,包含个人喜好、行动信息、行为轨迹等,能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。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征得该自然人或其监护人同意。

  实际上,现实生活中不少人都有同样的被侵权经历。杭州市民陈女士表示,自己曾在某婚恋平台上浏览过,随后就收到了不同平台、机构的推销短信。让陈女士无法释怀的是只因自己“浏览”过这一动作,就变成一些企业精准营销的对象。

  记者查阅各大投诉平台,发现不少用户质疑一些网络平台收集“网络痕迹”个性推送。部分用户投诉显示,在婚恋、借贷等平台上,只要有浏览记录,很快就会收到推销电话。

  2019年曾有科技自媒体针对某新闻App做过测试,发现个性化推送背后,可能是对包括用户订阅频道、标签等应用内数据,以及用户通过社交账号登录、用户浏览器书签等应用外数据的收集和分析。

  过度收集“网络痕迹”涉嫌侵权

  “网络痕迹”又被称为“数字脚印”,指的是用户在互联网空间活动后留下的行为记录,既有公开的帖文、状态等,也有被本地或云端服务器记录的数据。与个人身份证号、手机号等隐私信息不同,很多“网络痕迹”会被收集进行商业利用。

  一位业内人士表示,目前一些互联网大企业较为规范的通行做法是,将信息脱敏后分发给人工智能算法,最后形成用户的偏好分析,达到精准推送的商业目的。

  记者查阅多个流行App的用户隐私协议相关条款发现,几乎无一例外都提及将对收集的部分信息进行商业利用,多数情况用于用户个性化服务、推送信息、广告等。从协议授权到商业利用,使用用户“网络痕迹”的过程存在侵权之嫌和安全风险。

  ——不同意就别用,App隐私协议成为霸王条款。不少用户有过这样的体验,新下载的App不授权即等于不可用,授权收集信息成了前置条件。受访法律界人士认为,一些App的开发商,直接将用户授权其收集、查看、使用所有在App上的行为记录作为正常使用App的前置条件,有霸王条款之嫌。

  ——二次转移,“网络痕迹”面临多元共享。“为何我在这个平台浏览的痕迹会成为另外一个平台的推送线索?”细读一些平台的隐私协议不难发现,部分平台规定用户行为数据可以进行有条件共享和传输。网络安全技术专家徐超认为,被共享的数据到底用到什么程度、有没有被妥善保管,这些问题没有明确标准,可能存在过度收集、二次转手、服务器被攻击等风险。

  ——个人行为数据有商业价值,用户却没有财产权益。北京盈科(杭州)律师事务所律师甘海滨认为,大部分互联网平台约定网络账号用户仅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,但平台账号的使用权也可被视为虚拟财产。随着行为数据使用量的增加,行为数据会越来越具有价值。

  如何规制“掌管钥匙的人”?

  甘海滨认为,网络平台是“掌管钥匙的人”,用户隐私权相关条文都有利于公司商业使用,必须明确互联网企业商业使用和数据保护的边界。

  高艳东认为,数据收集主体只要有商业用途的,一定要遵循正当、合法、必要、同意四大原则,收集信息的范围等应恪守最低限度。

  针对用户“网络痕迹”,高艳东建议,可以将数据分类保护和管理。一是严格保护敏感“痕迹”,例如行踪轨迹等信息;二是协商使用一般信息,用户同意授权,经去标识化处理后,平台可以据此提供个性化推送和服务。

  一些法律界人士认为,现实中,由于用户个人难以举证等原因,面对平台、开发者过度收集、使用“网络痕迹”行为维权困难,应加快推动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专门立法。

  网络安全专家表示,企业应自觉规范信息安全保护,对信息做必要的脱敏、加密等技术处理,特别是在数据传输、共享过程中利用“同态加密”等技术,对用户“网络痕迹”妥善保护。同时,有关部门要加强技术监督手段,查处“手拿钥匙”的平台滥用数据信息等违法行为。

  凡标注来源为“经济参考报”或“经济参考网”的所有文字、图片、音视频稿件,及电子杂志等数字媒体产品,版权均属经济参考报社,未经经济参考报社书面授权,不得以任何形式刊载、播放。(记者 吴帅帅 张璇)

 
 
 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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